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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的构建

作     者:王苌赫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彦晶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信托法 信托受托人义务 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 

摘      要:信托制度诞生于英国,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不仅没有被历史淘汰,反而不断适应世界发展,成为了英美法系中不可或缺的财产法律制度。不仅如此,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近些年来也开始逐渐引入信托制度。我国也将信托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纳入我国的经济体系内,为了引导和规范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在颁布信托法之后的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信托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并对信托业发展取得一定良性效果。但基于信托法舶来品的性质,信托制度还是在我国出现了一些“水土不服的现象,首先是现有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中的缺失:一、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信义义务;二、受托人义务体系缺乏系统性;三、信托受托人义务认定标准不清;四、竞业禁止义务缺失;五、信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缺少具体方法。其次是我国目前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规定:一、受托人部分义务设置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二、通道类信托中受托人义务难以落实,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为了帮助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我国信托管理,保护信托受益人权益,本文从构建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角度出发,对比及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从两方面尝试提出建议,在填补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缺失方面:第一,在信托法中确立信义义务;第二,增强信托法系统性;第三,完善信托受托人义务认定标准;第四,制定竞业禁止义务;第五,制定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具体方法。其次修正信托受托人体系中不合理规定:首先要合理调整信托受托人义务;其次注意落实通道类信托中受托人义务。以期对我国信托受托人义务体系的构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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