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基于《九民会议纪要》和司法案例的展开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澜波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民会议纪要》后,对于缓解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股权让与担保找法适法难题具有积极意义,在研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相关案例后,《九民会议纪要》尚未能尽数解决司法实践中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难题。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案例入手,客观呈现股权让与担保效力所涉及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而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效力及外部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有所裨益。本论文共有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简述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为本文研究作先期叙述。第二部分是基于司法案例,归纳分析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类型和争议焦点,针对前述诉讼请求研究法院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裁判观点情况,为下文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研究的详细展开作铺垫。第三部分是分析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效力,主要从名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及其有效性、担保债权和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股权的利用和善管关系展开。在对内效力研究中探求当事人间担保意图的意思表示,肯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合同效力及让与担保功能。将来债权可作为被担保债权,但须是可预期、有范围的债权数额,担保标的物是依法可转让的股权整体,效力及于法定孳息。股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在股权的利用与善管关系上注重股权实际归属,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仍为让与人,但若让与人未对公司披露让与担保意图时,则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实系股权让与担保为由对抗公司及其他股东;受让人未经股权让与人同意不得处分股权,可对股权所涉公司管理事务进行监督,而让与人在行使股权权利过程中不得使股权价值减损。第四部分是研究股权让与担保内部效力的核心之优先受偿权,在《九民会议纪要》规定的“参照担保物权规定基础上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在实行基础、实现条件、实现方式、优先受偿次序上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优先受偿次序,受让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在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次序上须区分三种情形:一是在设定股权让与担保后再设定让与担保;二是设定股权让与担保后再设定股权质权;三是设定股权质权后再设定让与担保。基于上述三种情形,依据设定主体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来认定优先受偿次序。第五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的外部效力,主要是指对股权所在公司、一般第三人以及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人的效力。对于股权所在公司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仅认可受让人系名义股东,受让人不可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但在公司不明知股权让与担保意图时,受让人应履行股东义务。对于一般第三人的效力,当让与人再将股权转让或者出质于第三人,相应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质押合同有效,但受让人优先于第三人的股权质权受偿;当受让人处分股权时,其系无权处分,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规定取得质权或股权让与担保权。对于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人的效力,当让与人破产时,受让人不得行使取回权,但可行使别除权优先受偿;当受让人破产时,在清偿债务后让与人可以行使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