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错钥匙装错房案” ——看不当得利中的利益认定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浩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近年来“给错钥匙装错房的案例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给错房屋装错房如果构成不当得利,也并非是典型的不当得利,“给错房屋装错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是被错误装修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利益。然而司法审判并未解决此类案件中“利益如何认定问题。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不当得利之依据,须从深层次的角度去解答为何会产生不当得利制度,探寻“利益的深层属性。学界对不当得利有两大类观点,即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统一说和非统一说均存在其合理性。但是就本文要解决的问题而言,需要认定的给错钥匙装错房案中的装修是否构成利益。绝大多数学说的前提都是建立在利益已经构成,而探讨利益的性质为何。只有公平说和正法说是回归到了本源讨论问题,即何为不当得利之“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公平说和正法说对本文的论述最具有借鉴意义。错误装修是否构成给付问题。不当得利之给付不同于债的标的之给付,它分别为债务消灭、债权发生以及赠与之目的。在给错钥匙装错房的案例中,装修人没有义务而错误为他人装修房屋,就属于债权发生之给付。类似案例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中的“利益。首先,从租赁装修对类似案件的启示来看,如果装修人在装修时持恶意,则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反过来,如果被装修人为恶意,则对于添附结果应当成立不当得利。其次,恶意被装修人构成不当得利。被装修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房子被他人错误装修情况下,并没有进行阻止。此时要构成不当得利。最后,给错钥匙装错房是否属于强迫得利。不当得利中所涉及的利益,均仅指财产利益而不包括精神利益。主张当装修人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被装修人可主张强迫得利。被装修人主观意愿是重要评判标准,应当将不当得利中所称的利益主观化。以公平原则作为处理标准。当装修人和被装修人皆是属于善意之时,对于添附之装修项目,若皆是视被装修人的喜好而定,则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在侵权法领域内公平原则最重要之表现即为公平责任,而拿错钥匙装错房案中可类推适用该原则,划定责任归属。同时,我们应认识到此类案件审理中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但需要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