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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作品的权利边界研究

戏仿作品的权利边界研究

作     者:宛新越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邱润根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戏仿作品 著作权侵权 权利边界 

摘      要:数字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使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更多体现数字化、混合剪辑等特点。伴随着短视频自媒体平台的涌现,戏仿创作再次迎来热潮。此类作品往往通过戏仿一部或多部在先作品以表达作者自己的观点,这就难免涉及对他人作品的利用这一问题,从而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争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戏仿作品并未予以明文规定,使得法官在处理戏仿作品与在先作品著作权纠纷时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被不合理地扩大。本文首先对戏仿作品的定义进行界定,对戏仿作品的特征进行阐述分析。紧接着分析戏仿作品独创性的两个“度问题,指出戏仿作品只需满足其中的独创性程度要求。再通过比较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改编作品、重混作品的区别,分析戏仿作品与这些作品的差异,并在宪法与著作权法领域为戏仿作品权利的取得寻找其法律依据。然后,对戏仿作品与在先作品的权利边界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现行法律中找寻出了戏仿作品与在先作品在处理权利边界问题时可适用的免责事由,通过分析得出合理使用是现行著作权法中戏仿作品与在先作品权利边界的划分依据。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戏仿创作的规制,笔者通过借鉴版权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和作者权法系代表国家德国对其的处理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戏仿作品权利边界的具体建议。将完善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作为解决戏仿作品权利边界问题的重点,在立法完善层面和司法层面都给出了相应建议。完善合理使用不仅对戏仿作品权利边界的研究起到关键作用,更有助于在繁荣文学艺术创作领域市场的同时,使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与戏仿创作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文化利益三者之间达到平衡,进而更好发挥著作权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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