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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

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

How to break the dilemma of the attempted crime of amount

作     者:杨奕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宪权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数额犯 未遂 数额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盗窃罪 

摘      要:数额犯未遂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争议问题。理论上的争论不休与司法解释立场的摇摆不定导致了数额犯未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致的混乱局面。多年来学者们对试图破解此困局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指导案例对合同诈骗罪中“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并存时应如何认定做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案例的发布再掀刑法理论界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研究热潮。鉴于此,对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相关困局有必要做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提出破解数额犯未遂问题困局的具体方法。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数额犯的概述。首先从数额犯的概念入手对其进行了界定,进而阐述了数额犯的理论前提与基础,并提出数额犯的分类。数额犯是指由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以该法定的犯罪数额或数量作为定罪标准的犯罪类型。数额犯是我国混合型犯罪概念衍生的必然结果,是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的统一,是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的统一,并以法益侵害说及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其理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数额犯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将数额犯分类为故意/过失数额犯、数额基本/加重犯、行为/结果数额犯。第二章对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进行了探讨。重点提出了数额犯未遂问题理论上现存的争议焦点,进而阐释了本文的论点。关于数额犯的未遂,理论界目前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二是数额犯未遂状态的存在范围是什么?三是数额犯的未遂应如何具体认定?笔者认为,数额犯存在未遂状态,犯罪构成与犯罪未遂完全是两个维度的概念,数额应被定性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当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其最终非法侵占的数额未达法定的数额时,当然可以构成犯罪未遂。且在数额基本犯、数额加重犯、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中都能够成立未遂状态。在对数额犯的未遂进行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非法侵占的数额,只有在行为人主观故意指向的数额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时候才有可能成立犯罪的未遂。第三章则对数额犯个罪的未遂进行了探讨。从个罪层面分析论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盗窃罪中的数额犯未遂问题。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非为选择性罪名,“销售金额意指行为人已出售商品所获取的金额,包含生产/销售者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投入的前期成本以及增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能够成立未遂。该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定分止争作用,但其关于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与刑法所规定的关于行为人客观行为危害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引发了司法实践的极度混乱。因此应从根本上统一该罪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罪与非罪标准,保持主客观相统一。《刑法修正案(八)》丰富了盗窃罪的罪状表现形式,包含“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此三种行为与“多次盗窃被统一定性为非数额型盗窃罪,本文认为,非数额型盗窃罪也应以数额设置定罪门槛。关于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首先,盗窃罪的基本犯、加重犯都存在未遂状态。其次,盗窃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认定标准,应以失控说为准,也即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导致财物的权利人丧失了自己对财物控制的,即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财物。最后,关于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甚合理,对于盗窃罪基本犯的未遂不能一概否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盗窃罪加重犯未遂中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同时存在的,不应分别定罪量刑,应以盗窃罪加重犯的未遂定罪,将行为人实际已非法占有的财物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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