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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中“明显不当”适用的实证研究

行政判决中“明显不当”适用的实证研究

作     者:谢朗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家清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明显不当 行政判决 审查范围 审查标准 适用限度 

摘      要: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根据之一,但《行政诉讼法》以及随后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均未对“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适用限度等问题予以解答。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问题,学界已作出许多有益探讨,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判决数量也明显增加。在此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明显不当司法审查根据在我国行政案件中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证研究已然可行。对427篇与“明显不当相关的行政判决进行分析与研读后发现,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范围广,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适用、处理结果等各方面,但未有现象显示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羁束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审查。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是多样的,但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大致可以区分为原则性标准如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实体标准如未尽审慎义务、考虑不周、行政行为不明确、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执行性、同案不同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能实际解决争议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事实认定错误、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适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认定为“明显不当,存在对“明显不当司法审查的错用与滥用之嫌。通过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三种行政行为违法情形的梳理,认识到上述被判定为“明显不当的情形均可以被《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前三项所吸纳。因此,即使强调“明显不当理应成为行政行为违法情形之一,仍要明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各项之间的界限与区别,促进“明显不当审查的合理适用,警惕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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