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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地役权研究 ——以石油天然气管道...

公共地役权研究 ——以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中的土地利用限制为例

作     者:李靖文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凤章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石油、天然气管道 土地利用限制 权利基础 公共地役权 设立方式 

摘      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关系到我国基础能源的安全,并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在管道运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用地困难,纠纷多、法律风险较大等问题。究其原因,管道通过的权利基础以及对管道两侧土地使用产生限制的权利基础不明是核心所在。而传统的相邻关系、征收、私人地役权制度都无法成为管道通过以及对管道两侧土地使用产生限制的权利基础。而引入公共地役权制度可以提供解决方式。具体而言,管道企业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公共地役权协议后便取得管道通过的权利,即积极的公共地役权。与此同时,也取得了对管道两侧土地使用产生限制的权利,即消极的公共地役权。两项权利的叠加共同构成了公共地役权。由此,解决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纠纷的基础性问题,既维护了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也为管道企业“正名。域外国家给我国在石油、天然气管道领域构建公共地役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法国的行政地役权制度强调公权力、行政权的介入,将公共地役权纳入行政法的范畴。俄罗斯的公共地役权同样强调公权力的介入,规定由法律、法规设立公共地役权,但其同时存在私法性。即俄罗斯的公共地役权承认了补偿的合法性。美国的保护地役权是一种纯粹的私权,政府用减免税收以及捐赠的方式获得保护地役权。在借鉴域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考虑下,我国在石油、天然气管道领域拟建立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可以融合域外国家的优势,将公共地役权定位为具有公私权利色彩的复合型权利。将公共地役权规定在《物权法》中,并将公共地役权设计为地役权的下位概念。在《物权法》中确立公共地役权,并对公共地役权作基础性规定。公共地役权在石油、天然气管道领域的相关内容由特别法加以具体规定。在石油、天然气管道领域的具体制度构建中,应重点关注公共地役权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衔接、公共地役权的设立、期限、补偿、登记、双方法律关系、变更、终止与救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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