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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张佳美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天生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船舶融资租赁 SPV实体 法律组织形式 资产证券化 监管 

摘      要: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我国于2009年引入SPV融资租赁模式,至今,这种融资租赁模式在我国已经发展十余年,然而其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究其根源,不难发现从我国引入融资租赁SPV模式后,其与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适用上的冲突,导致出现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是对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基本理论的概述,先从融资租赁引入,因为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是融资租赁的扩展,之后对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进行定义,并简述其运作流程以及这种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对租赁公司以及承租人的优势,因此在我国推广这种新型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是很有必要的,但前提是要将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妥善解决。第二部分围绕的是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中SPV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问题,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只有取得信托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才能设立信托型SPV,将信托作为一种垄断业务,这无疑是抬高了租赁公司开展SPV融资租赁业务的门槛,与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旨在降低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的初衷背道而驰;而公司型SPV则存在违背法的效力等级原则的现象,还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存在矛盾,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信托,并且规范各级法律法规,保持法的一致性,以更好的推进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第三部分旨在解决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问题。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之所以成为船舶融资租赁界的新宠,就在于其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并实现破产隔离。但其在我国现行法律背景下,因为真实出售难以实现,破产隔离不够彻底而面临难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困境,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开放的信托、出台专门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并加快《融资租赁法》的制定以解决该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分析船舶融资租赁SPV模式中的监管规制问题,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合理、监管机制混乱等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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