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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二元结构——以民商事信托的分野为视角

建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二元结构——以民商事信托的分野为视角

作     者:冯忠磊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韬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信托财产 公示制度 信托登记 民商事信托 

摘      要: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显著特点,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破产隔离、责任有限、持续存续等诸多优势。但信托财产“闭锁性的另一面就是“隐蔽性,即信托内部关系第三人无法轻易知悉,从而产生交易风险与成本,因此信托财产公示具有必要性。民商事信托区分的讨论由来已久,形成了以“目的说、“行为说和“受托人身份说为代表的三种观点,本文立足现行立法以及实践操作,赞同“受托人身份说。在分析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不同特征的基础上,认为民事信托领域应当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将有利于对受托人的监督、保障交易安全以及信托理念的扩张。在商事信托领域则采用更加灵活的公示方式,通过分析英美法系衡平追踪原则、惩罚性预设原则、知情原则,与我国现有的受益人的撤销权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信托公司的商事外观高度相似,实质上都是着眼于信托内部关系的外部化,故认为存在去登记化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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