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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则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适用研究

互惠原则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适用研究

作     者:屈嘉琪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程馨桥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互惠原则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 “软化”发展 

摘      要:互惠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历史悠久,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意义重大,世界各国几乎都以它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我国在适用互惠原则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时,采取严苛的事实互惠审查模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的国家主权独立和司法公正,防止了国家财产的流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带来了不小的问题,过度强调“对等使我国在对待他国判决的问题上陷入了一定的困境,与诸多国家之间的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举步维艰,部分国家对我国的判决实行“报复性不予承认和执行也损害了我国当事人的利益。基于互惠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和它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国际社会中对于互惠原则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有学者认为应该废除互惠原则在国际社会中的适用,转而在国内法里作出相关规定,也有学者认为互惠原则在现代国际社会能发挥的作用还非常重要,应当予以保留,但需要在保留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使其符合时代的趋势和方向。根据审查方式,互惠原则可以分为条约互惠、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这三种审查方式各有利弊。中国目前采取严格的事实互惠模式,即对方国家必须曾经有对我国的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的先例,我国才可以认为该国与我国建立了互惠关系,然后再考虑是否对其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但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带来与他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不通畅的问题,影响国际关系,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诸多国家都以它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各国对互惠原则的适用已经逐渐开始发生变化。以“软化为方向,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应用方式,我国在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对于互惠原则的适用也开始做出相应的转变,但是这种态度上的转变还是难以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同时我国目前还需要互惠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财产的“安全阀,因此废除互惠原则是不适宜的。基于此,应考虑丰富互惠原则的审查模式,明确互惠原则的举证责任,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建立对外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数据库,调动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一个专业的应答部门处理和审查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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