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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争议行政诉讼“两个前置”制度的研究

纳税争议行政诉讼“两个前置”制度的研究

作     者:肖永茂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小东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前置制度 简易程序 

摘      要: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的权利救济制度。由于纳税争议在市场经济当中比较常见,行政复议在纳税争议解决当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了减少纳税争议给诉讼机关带来的压力和影响,很多国家设置了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税收征收管理实践当中确立了“两个前置制度,此项制度在改革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不断完善,“两个前置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根据现有的研究资料,基于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理念,对我国纳税争议行政诉讼“两个前置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两个前置制度违背了宪法赋予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及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在“两个前置制度完善方面已有实践基础,因此“两个前置制度完善具有可行性。本文认为在未来的税收征收管理完善当中,一方面应该废除“完税前置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纳税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采取措施鼓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争议后优先选择行政复议,强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结果的认可,在现有税务服务机关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引入税务机关以外的复议人员参与行政复议,同时设立税务简易程序以及其他替代性的解决机制,减轻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压力。通过研究,笔者希望本文能够对当前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完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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