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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

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

作     者:贺雅飞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汪渊智;吴刚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被遗忘权 新兴权利 个人信息权 人格权保护模式 

摘      要:随着大数据浪潮的袭来,第三次技术革命为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应用提供了新的可能,数据越来越被视为具有重要价值的资产,数据驱动型经济态势不可逆转。然而在这场数据争夺战中,信息数字化使得记忆呈现永恒的特点,个人信息被永久记忆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烦恼与风险,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逐渐式微。在此背景下,“被遗忘权作为新型权利应运而生,虽然被遗忘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但从2010年欧盟法院判决“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引起全球范围的关注与讨论,到2015年“任甲玉诉百度公司案该权利首次进入我国司法审判视野中,无一不体现出主体对该权利的诉求。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被遗忘权的讨论从不同维度展开,探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一,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我国学者围绕被遗忘权的内涵、正当性、生成逻辑、法律性质和归属等方面的认识尚存明显分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故被遗忘权现已成为我国的立法、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正文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被遗忘权的起源及概念界定。该部分深入到互联网发展历程中,从立法和司法上探寻被遗忘权的起源及发展。在比较分析被遗忘权概念的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对被遗忘权的理解应采取狭义说。第二部分被遗忘权域外立法比较。该部分对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关于建立被遗忘权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从数字战略背景、个人数据理论、利益衡量等三个维度对欧盟和美国的被遗忘权立法模式及理论支撑展开对比,为被遗忘权在我国制度构建提供立法思路。第三部分被遗忘权权利证成。该部分从权利的内在伦理和外在逻辑证成被遗忘权应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加以保护的合理性。其中,通过论证被遗忘权权利诉求的正当性以及权利保护的必要性证明其符合权利内在伦理。同时,通过阐释被遗忘权所蕴含利益不能纳入现有的法定权利类型且能清晰界分其权利核心要素两个方面,证明其符合权利外在逻辑。第四部分被遗忘权之法律性质。该部分在明确被遗忘权属人格权范畴的基础上,围绕学者关于被遗忘权性质所提出的隐私权说、一般人格权说以及个人信息权权能说展开研究,并深入分析了三种学说背后所基于的不同人格权模式。本文提出在我国人格权保护模式下,被遗忘权应被视为个人信息权下的一项权利内容。第五部分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现状与面临困境。该部分首先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被遗忘权保护的现状。立法上,我国虽未明确被遗忘权的法律地位,但从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可探寻到其立法基础。司法上,通过对“任甲玉诉百度公司一案进行剖析,阐述了对被遗忘权关注的必要性。其次从权利价值冲突、网络技术挑战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分析了当下被遗忘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六部分我国被遗忘权权利制度之设想。本部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结合我国法律基础及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我国可在尚未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适当、适度地引入被遗忘权的立法路径。另一方面,通过对欧盟被遗忘权相关制度的深入分析,从权利结构体系角度提出被遗忘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边界的设想,初步提出被遗忘权在我国的权利制度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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