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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依据探究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依据探究

作     者:何峻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应振芳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作品分类 感官 创作方式 符号类型 跨类侵权 客体扩张 

摘      要:著作权客体作为著作权法基本问题,影响着整个著作权体系运作,所以对其正确认知是著作权法首要任务。著作权客体较为抽象,需要借助罗列作品类型的方式辅助其理解。但界线不清、跨类侵权、客体扩张等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表明当前作品分类存在一定短板。分类依据是作品分类的重要指引,当前却少有对其进行研究。该文通过研究作品分类依据,重新梳理作品对比及分类思路,希望以此促进对著作权客体的认知。除引言与结语外,文章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解析论题意义。首先,明晰作品分类与分类依据之间关系。在理解作品分类意义的基础上,探索分类依据的意义。结合“种差加属的定义方式,总结出分类依据在认知作品类别中发挥归纳作用,引导剖析著作权客体的“独创性在具体作品类别中的体现。第二部分,对作品分类模式进行对比研究。结合国际条约、域外法律、我国著作权法发展进程,将其中出现的作品分类规定进行梳理,得出三类不同的分类模式。对比其中差异,不同模式之间为抽象程度差异的关系。第三部分,基于对比研究寻求作品分类依据。从对比研究总结的模式中,通过“种差加属定义方式的分析,归纳各模式的分类特点,得出存在“感官与“创作方式两种分类依据。分析二者联系,感官对创作方式起决定作用,二者共同构建作品中蕴含的独创性。第四部分,通过跨类侵权问题延伸分类依据探究。根据涉及文字作品与否,将当前跨类侵权问题分为两类。对非涉及文字作品的跨类侵权可以用感官与创作方式进行解决。而涉及文字作品的跨类侵权则需要引入符号学作为分类依据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运用索绪尔符号学揭示文字作品的跨类侵权处理,并引入皮尔斯符号学对作品形式分类进行进一步分析。第五部分,从分类依据视角分析著作权客体扩张问题。通过分析客体扩张进程与因素,探明客体扩张的实质是对分类依据中的“创作方式认识不足。对当前已有解决方法在分类依据视角层面重新诠释,完善客体扩张问题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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