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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研究

作     者:王芳超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高晓露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环保组织 检察机关 

摘      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增长,生态污染、资源短缺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日益增多,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中成果丰硕,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起诉主体资格,加之各级法院中环保审判庭的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发展前景十分明朗。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就是法律监督,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本身也是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单一的起诉主体不足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环境类案件,可以采取二元式起诉主体模式,增加环保组织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资格,让其能够认真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全文以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为研究对象,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的发展背景,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一部分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概述,主要包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概念、特征等,为后文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的起源和内涵,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到了理论支撑作用。第三部分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模式争议及其评析,主要介绍了一元式起诉主体、二元式起诉主体、三元式起诉主体主要的观点代表,并相应的起诉主体模式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是文章的创新点,在前几部分分析了理论概念、主要学说和起诉主体主要模式相关内容后,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提出自己的见解,主要论述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采用二元式起诉主体模式,主要介绍以下内容:首先是二元式起诉主体的必要性,包含优势互补性、诉讼有效性。其次是二元式起诉主体的可行性,主要是立法基础、司法基础。最后是二元式起诉主体的序位安排,阐述了“公权主体优位说、“私权主体优位说及序位安排构想。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主要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目前的发展现状、可以采取的起诉主体模式及多个起诉主体的序位安排。研究意义在于通过论文的撰写,能够有助于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能够推动该研究领域不断向前发展。文章创作的过程中,取材相对容易,创新难度较高,结合了法理学、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不同学科的交叉研究方法,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的分析和构建作了简述,对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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