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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同意权

论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同意权

作     者:李斌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梅慎实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股权转让 同意权 股权变动 人合性 

摘      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求、公司组织机构的构建准则、股权的分配标准以及公司解散、清算的具体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七十一条详细论述了股东的同意权,旨在明确拟转让股东、公司其余股东、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股东同意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一道屏障,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和权益结构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具有实际的立法价值,不能替代,更不能轻易废止。但是股东同意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与公司人合性的契合度不高,股东同意模式与表决机制还不完善,同时对于公司章程约定的限度也没有明文的规定,从而导致争议观点的存在。二分法把股权转让归类为两个完全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部分,即股权权利变动、股权转让协议。从一定层面上而言,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股权转让与分配,法律效力应按照《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别,只要非股东、拟转让股东双方达成一致,并且满足合同的成立要求与准则,那么股权转让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生效时日为成立时日。按照合同的相对性,股权转让协议仅仅对非股东、拟转让股东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公司以及公司其余股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代表股权权利一定会发生变动,其仅为股权转让有效提供了基础条件。必须要严格遵守股东同意权,即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法定程序,股权转让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文首先深入研究分析了国内关于股东的同意权的文献与资料,并与国外实践效果好、较为完备的股东的同意权的立法进行分类对比,同时与国内关于股东的同意权的研究现状紧密结合,基于我国国情与已有的学术探讨,分析了股东同意权的立法功能,提出了关于股东同意权的立法建议:恢复股权对外转让应得到公司同意的条款,确认公司股东会为是否同意转让的表决主体,确定同意权表决机制为双重决,规定公司章程约定的限度,增加指定购买人制度,明确侵犯股东同意权的股权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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