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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以《民诉法解释》第106条为分析对象

作     者:胡丹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喜莲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非法证据 排除标准 证据的合法性 违法取证行为 

摘      要: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进一步完善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与排除标准,并允许部分轻微违法证据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体现了实质正义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然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确立以来一直没有获得理论界的一致认可,学理上不乏我国民事诉讼不宜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观点。司法实践中,《民诉法解释》第106条的适用现状是: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集中在合同纠纷领域,申请排除的证据种类主要是视听资料;法院对非法证据大多采比较宽容的态度,不采信非法证据的情形相对较少,一般在判决书中直接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但其中的说理并不充分。《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的要因有二:一是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存在模糊地带,法院对“严重程度、“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等标准的具体内涵存在不同理解,对一部分取证方法的合法性存在较大分歧,导致相同情形下法院的做法不一致;二是缺失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范,法院审理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时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该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和价值。为了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遏制违法证据收集、保障人权、维护程序公正的制度功能,立法上应确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帮助法官准确把握《民诉法解释》第106条的具体内涵;健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完善证据收集的途径,以保障当事人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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