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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彩礼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彩礼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任丹丹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良国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彩礼 彩礼纠纷实务 彩礼返还 婚姻法 

摘      要:从古至今,我国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成为一种风俗,源于西周“六礼中的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男方向女方提亲的时候赠送彩礼,女方接受彩礼后,婚约得以正式缔结,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反悔一方需依俗承担责任。若女方反悔,彩礼要全数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时,则彩礼不退。男方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1949年后,《婚姻家庭法》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推崇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是登记;不承认彩礼效力,不提倡订婚送彩礼的做法,然而在民间订婚送彩礼作为一项古老的传统仍然十分盛行,这与彩礼具有的一定社会功能是分不开的。给付和收受彩礼作为男女双方对未来婚姻的一种缔结诚意,能增强双方的责任感,彩礼也为双方婚后生活奠定的经济基础,然而一旦婚姻缔结目的没有达到,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彩礼的种类、数量、价值不断呈上升趋势,彩礼纠纷案例中有关首饰、奢侈品甚至汽车房产都成了争议焦点,如果彩礼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则男女双方矛盾将越来越严重,影响当事人甚至社会舆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返还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是新中国成立来我国第一次将彩礼写入法律法规,但其仅仅三条的规定太过言简意赅,对实际案例中很多彩礼纠纷不能做全面细致的指导和评判,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很多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对于彩礼纠纷中诸多问题,亟待立法的完善加以解决。如何妥当处理彩礼纠纷,实践证明社会已发生巨大变迁,原有习惯及道德观念已不足以协调双方矛盾,何况“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故司法救济成为主要选择。但需要正视,现有相关立法不足甚或存在漏洞,故司法如何有效应对成为重点。由此,通过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阐述作为前提的彩礼制度梳理,意在说明彩礼存在具有部分合理性,因此彩礼纠纷可能长期存在,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通过制度层面、伦理层面和习俗层面对彩礼纠纷的成因做研究,本文对彩礼纠纷的实务入手,通过相关典型案例说明我国对当代社会彩礼纠纷的基本解决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就解决彩礼纠纷的基本立场作出阐述,为解决相关司法难题提供参考方向,并为相关立法提供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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