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互惠原则之存废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许庆坤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互惠原则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原则,由来已久,但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声。迄今为止,互惠原则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障碍,也是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最常见原因。事实上,互惠原则自身具有局限性,再加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在国际私法中应更多关注私人利益,废除或限制互惠原则的适用渐趋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那么,在中国,是否仍然需要建立互惠原则作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先决条件?是否有可能废除互惠原则?在废除后应采取哪些措施?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来回答上述问题。作者以比较法,历史分析法,实证法和归纳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基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分析当前互惠原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同时,以国际社会互惠原则立法和司法实践新发展为参照,结合“一带一路建设要求和《南宁声明》精神,探究该原则的存废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以期完善我国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分析“互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与困境。本章将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分析互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究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以及产生原因。第二章剖析“互惠原则的立法基础和发展趋势。本章将追踪互惠原则的立法原意,及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演进,探寻该原则在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实践的新发展。第三章探讨“我国废除互惠原则的可能性。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间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需求不断增长。本章将通过介绍新的立法背景、废除互惠原则的意义与作用,来分析在中国走废除互惠原则道路的可能性。第四章研究“废除互惠原则后我国应采取的措施。充分认识、了解、借鉴各国有效的发展实践,以积极心态应对并采取措施有效解决我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面临的困境,是我国建设法治中国、完善国内法治,融入国际社会并缔造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环境的必然要求。立法上的“自我完善、司法上的“与时俱进及国际协作上的“积极参与是打破互惠原则的适用困境、化解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难题的根本途径。一方面,在立法上完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硬性法律规定的同时,立法者还应充分发挥“公共秩序保留的“软性约束作用。立法者应权衡不同领域案件中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占比,在国家利益占比较高的领域,规定互惠例外,发挥互惠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试行无条件的先行给惠,积极促成司法协助条约的签署和相关公约的制定,打破僵局、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