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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适用

作     者:田广林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燕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适用 司法适用 法治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行政许可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非产生于行政法,该原则实际上起源于民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权力机构的触角向社会方方面面的触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开始注意到公法领域也会出现诸多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况,所以在公法领域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促使其诚实守信就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具体到行政许可法的领域,在这一原则的要求下,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尽量保证自己行为的稳定性,尽可能地避免因自己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变更或撤回而给部分行政相对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实践中,这一原则也有助于保障法律的稳定性,践行法律的权利指向,这正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实践基础。当下我国《行政许可法》尽管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是,该法对这一原则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粗糙,尤其是缺乏具体的程序性标准,不具备可操作性。文章在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基本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域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这一原则的具体适用,从而总结出上述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并将这种经验有选择地适用到中国。本文第一章主要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基本介绍,包括这一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的学理基础、信赖保护原则之构成要件、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许可的意义。第二章论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通常适用路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审视,一是该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二是该原则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第三章论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适用问题,包括缺乏对精神利益之保护、“公共利益范畴界定不明、限制撤销机制未有确立以及补偿的标准及程序较为模糊。第四章的内容是这一原则在域外行政许可中的适用与借鉴,文章分别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和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的经验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它们在这一原则适用上的实践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第五章分析了完善我国行政许可中适用这一原则的路径,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构建精神利益保护机制、界定与量化公共利益、建立限制撤销的机制、完善行政许可补偿的标准与程序四个方面来完善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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