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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甄彦芳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贾登勋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住宅小区 地下人防 车位权属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众经济能力的上升,私家车的保有量不断增加,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私人的汽车拥有量就已经达到了18515.11万辆,但因土地资源有限,很多城市现有的停车位难以满足车主对车位的需求。从最新统计的国家发改委数据可以看出,现阶段在北京市的一个停车位,就有2.84辆车来竞争;而在广东深圳,每一个停车位,则有2.92辆车来竞争;而“抢车位最为严重的就是上海市,每一个停车位需要被5.37辆车来竞争。可见,停车难已经成为生活必须面对之难题。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许多开发商将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修建为停车位,开发商不仅将住宅小区地下的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很多的停车位还被开发商“以租代售或者直接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流转给业主甚至小区以外的第三人。大众们常难以辨别普通停车位和人防车位,很多人往往在办理产权登记被拒绝之后才得知自己购买的为人防车位,遂引发了许多的矛盾,近几年诉讼纠纷不断。但是我国现行与人防工程比较密切的《物权法》、《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对于地下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都未给予正面的规定,部分省市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对地下人防车位进行了简单规定,只是有的地方直接规定人防车位不得出售,有的地方直接规定人防车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各地差异比较大,理论界对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的争议至今也未达成一致看法,形成了国家归属说、开发商归属说和业主共同归属说。司法裁判中,加之各位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出现了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同案不同判现象加剧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案情类似裁判结果却迥异的三个案例引出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即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到底应该归于国家、开发商亦或全体业主?笔者通过分析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权属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国家所有,开发商所有和全体业主所有的观点,各有优势和缺点。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之所以长期无法形成统一观点,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国家层面对于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的权利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省市结合自身实际发展需要通过出台文件及规范的形式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且效力有待商榷。笔者通过研究分析,认为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不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应归属于投资者所有(开发商与业主在一定程度上都可称为投资者),但是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不能简单混为一谈,则是要用分阶段的方法进行所有权的合理划分。其中,开发商通过投资以合法建造的途径获得最初的所有权,不过开发商随后通过出售的方式被业主买断后,那么所有权就归全体业主所有了。最后,笔者针对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点解决方案。在立法方面,应该在物权法中明确地下人防车位的权属,在人防法中统一规定维护主体及资金来源等,细化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相关的内容,同时还需要尽快修订和完善人防法配套法律法规,并对地下人防车位权属登记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另外,还应该强化立法内容的落实实施情况,加强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细化对结建人防工程监管职责的分配等。我国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具有分布地域广、数量众多等特点,很好的划分好其权属,还能促进科学、有序利用、开发人防工程,也有利于促进人民防空资源质量的提升和后续稳定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利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监管。本文笔者仅以粗浅分析希望能够引出更广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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