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关于管辖权先决问题裁决的谬误及中国之应对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勇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罔顾历史事实和中菲之间的承诺,就中菲之间的南海问题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附件七下的常设仲裁庭提请了强制仲裁。根据《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事实,附件七下的常设仲裁庭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并无管辖权。但仲裁庭仍于2015年12月29日发布了《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南海问题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下称《管辖权裁决》),初步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了所谓的最终裁决,基本支持了菲律宾的所有仲裁请求事项。仲裁庭的裁决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约》的相关规定,菲律宾共和国的行为纯属滥诉,不仅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其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应当遵守的国际承诺。我国出于维护国际法秩序的考量,拒绝参与这场不公平的滥诉,而个别西方国家却借此抨击我国,妄图让我国背上不遵守国际秩序的罪名。而实际上,通过谈判解决中菲南海争端是中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通过《南方各方行为宣言》(下称《南海宣言》)、《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下称《友好条约》)以及其他双边条约达成的协议,已经明确排除了其他任何程序。国际社会因为个别国家的有意误导,也据此认为中国是“不遵守国际秩序者。因此,妥善应对南海仲裁案,抑制南海仲裁案持续发酵,对于维护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以及我国国际形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包括引言、主体部分三章以及结语。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南海仲裁案的由来、仲裁庭的裁决以及中国对此的立场。第一章为“关于仲裁庭确定管辖权的先决问题的概述。根据《公约》的规定,争端方要想将争端提交至《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庭,必须先满足《公约》的先决条件,即第281条、第282条以及第283条的规定。这部分对《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庭确定管辖权的三个先决条件进行了简要论述。第二章为“关于仲裁庭对先决问题裁决主要谬误的分析。首先,仲裁庭错误的裁决中菲南海争端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仲裁庭对此无权管辖,而仲裁庭无视这一事实确定了其管辖权。其次,仲裁庭错误的裁决中菲之间不存在《公约》第281条意义上的协议。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是中菲之间通过双边以及多边条约达成的协议,而仲裁庭通过滥用解释权,裁决中菲之间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其他双边文件不属于《公约》第281条意义上的协议。再次,仲裁庭错误的裁决中菲之间的双边、多边条约没有排除其他程序。最后,仲裁庭刻意降低了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认定标准,错误裁决菲律宾已经履行了交换意见的先决条件。第三章为“中国应对南海仲裁裁决的建议和对策。第一节系统阐述了《公约》的退出机制及中国不应退出公约的原因;第二节提出了中国应对南海仲裁案的具体对策,包括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宣扬和推动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以及在南海构建远洋群岛法律制度;第三节进一步提出了中国应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一些其他措施和建议。结语部分对正文进行了一个简要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