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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作     者:汪颖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杰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国际商事仲裁 平行程序 自裁管辖权原则 禁诉令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现象在近年来越发引起国际私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其不利益于当事人、浪费争议解决机构的资源、危及国际法体系统一等弊端的存在,使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又因涉及以仲裁协议为基石的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呈现出迥异于平行诉讼的外延和特征,故而本文结合仲裁制度的特性来对这一现象及对其有效的规制方式作出观察。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平行程序进行概念界定。笔者从“国际、“商事和“平行程序三个关键词入手来分析其内涵;继而延伸至对此现象构成要件的论述;接着再从外延角度阐述其主要表现形式。第二部分切入到为何需要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平行程序进行规制的法理分析。在前人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另辟角度从制度设计和国内立法两个层面来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继而详述此现象所带来的弊端,以阐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在整体上对现有的规制方式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作出总结。第三部分阐述现有有效的规制方式。限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论述大前提,很多适用于平行诉讼场景的规制方式不再适合。因此本文重点对可有效规制该现象的自裁管辖权原则和禁诉令两种制度进行论述,对它们分别进行立法和实践考察,分析它们的规制效力和作用。第四部分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对此现象规制方式的建议。本文提出应推进对自裁管辖权原则双重效力的应用;利用国际礼让原则协调仲裁庭之间的关系以减少平行仲裁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就我国对禁诉令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态度作出论述,建议我国应积极应对外国法院/仲裁庭签发的禁令,并对我国建立禁诉令制度的可行性和制度建构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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