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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

我国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

作     者:陈万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曹海晶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监察体制 监察委员会 监察调查权 权力制约 

摘      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央通过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由点及面的对国家监督体系进行的全面改革。它是应对新时期反腐形势的重大政治决策,是适应当前反腐工作实际的可行举措。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使党的意志正式获得法律授权。同时,国家监察委员会也正式成立,当前,各省、地市和县级监察委员会也正在建立之中,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正稳步推进,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本文在我国监察相关立法以及监察体制改革相关措施的基础上,着眼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针对监察调查权在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监察调查权的法律控制角度,并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对完善我国监察调查权的法律控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此次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整体转隶到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整合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原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职务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限,监察委员会成为拥有强大调查权的查处腐败案件的专责机关。不受控制的权力就会有漫无边际扩张的风险,为了在提高打击腐败的效率与控制权力和保障人权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和双赢,本文立足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如何合法、有效行使以及如何监督制约,保证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文从监察调查权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分析监察调查权行使的实践困境,具体指出了目前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在行使时无有效监督制约,司法衔接不完善,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程序过少等严重影响监察调查权规范行使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监察调查权实践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控制经验,提出完善监察调查权的相关设想。这其中的重点主要在保障基本权利和权力制约方面下功夫。保障监察对象基本权利,发挥权利监督作用;采取律师介入的分类设定,保障辩护权;明确国家责任,保证受损害的监察对象申请国家赔偿及国家补偿的权利,以权利救济保障权利;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厘定监、检、法的关系,使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法院之间形成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实行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调查权纳入法治化轨道,防止监察委员会权力的无限膨胀,成为一个“超级机构,从而在提升反腐效果与保障监察对象合法权益之间形成良性协调,促使监察调查权在实践中的合法、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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