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获得显著性认定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建志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而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案件的增加,更加需要完善商标获得显著性认定的研究。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以及2016年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文件,顺应了社会的发展。但是相关法律文件中对于获得显著性的认定仍过于笼统、原则化,难以解决实践中日益增多的问题。虽然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学者都对此展开了学术研究,但是理论界仍存在较多争议,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故商标获得性认定问题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目前国内关于商标获得显著性认定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认定客体、认定标准、认定方式几个方面。而这些问题的成因是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理论研究着眼点的偏离和实践中对消费者调查证据的难以厘清。美国实践中的商标共存注册制度和《兰哈姆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解决我国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认定客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欧洲国家关于认定客体、认定方式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也值得我国学习。要解决商标获得显著性认定问题,首先,要明确认定的客体,承认我国适用通用类标志的合理性以及承认单一颜色的可注册性。其次,要完善认定的标准,要明确经营者使用地域范围、实践中不应死板规定使用时间下限以及要以公众知晓程度为依据,而不盲目根据商标知名度来认定商标的获得显著性。最后,应该改进认定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方式,加强对消费者认知调查证据的使用,以及摒弃消费者实际混淆这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