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国元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简称ECT)是当前全球能源领域唯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多边条约,它是能源合作国际化的体现,对于维护能源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建立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各国谈判基础上,将20世纪90年代签署的《欧洲能源宪章》(宣言)的文本内容赋予法律约束力,使得能源领域中的广泛合作成为可能。为了尽可能解决能源合作与发展中的各项问题,其主要内容涵盖了能源价值链的大部分环节,不仅包括能源投资,还有能源贸易、能源环境、能源过境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尤其是其中的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突破了以协议为基础的传统国际仲裁制度,为协调和缓解各国在能源问题上的冲突和摩擦提供了极具价值性的渠道,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ECT的内容较为丰富,除了上述的五个部分内容之外,还可以根据争端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投资者与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机制下的争端解决内容不同,要求也不同,解决争端的方式更是千差万别。鉴于文章篇幅限制,本文主要研究ECT项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我国目前仅仅是ECT的观察国,尚未正式签署ECT,因此该机制下的争端解决方式暂不能为我国采用。但我国在2015年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宣言),又提出了“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在这样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有必要在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加入ECT,在今后的国际能源投资争端中适用其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文章分为三个章节,首先从ECT的产生出发,指出为什么在上个世纪末国际社会尤其是欧洲国家会倡导建立能源共同体,该项制度自产生以来如何逐步发展的,介绍了其中有关能源投资、能源贸易、能源环境以及能源效率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然后将其项下具有代表性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当前国际投资领域盛行的ICSID机制的对比,分析研究该机制在能源投资仲裁的特殊性。从能源投资争端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仲裁规则和裁决执行以及该机制的适用分析上简单介绍该机制的运行。其次,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结合典型案例对EC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其独特的利益否决条款和临时适用条款上存在的模糊之处,如Plama诉保加利亚案中利益否决条款的适用条件,如何认定“第三国公民或国民拥有或控制,什么是“实质性商业活动;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中第45条关于临时适用条款的含义指向,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等;还有国际投资条约中普遍规定且近年来被扩大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中的含糊其辞,AES Summit诉匈牙利案中该标准的构成要素组成、如何在仲裁实践中合理运用该项待遇标准等问题,结合ECT诞生的历史背景和当时的国际能源形势对ECT的规则和制度设计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进行披露,通过查阅研究相关文献、对比其他条约和借鉴现有机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最后,结合中国签署了2015年《国际能源宪章》(宣言)的现实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国内情势,结合当前中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的现状,分析当前中国是否有必要加入ECT并适用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提升中国自身在能源上的话语权和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强力支持。结论部分,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完善国内相关能源制度和立法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可能对我国能源问题产生的冲击,选择有条件地加入ECT,灵活运用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以及提升中国国际能源领域的话语权与规则制定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