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合同的限制性条款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晓媛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债券合同 限制性条款 信用风险 债券违约 债权人保护
摘 要:随着国内债券市场信用事件的不断出现,信用风险也越发得到投资者的重视,此前“超日债投资者维权受阻则从侧面折射出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在信用分析过程中,除了关注发债主体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外,还应就债券条款对投资人的保护程度予以关注。本文以近年频发的债券违约事件为背景,选取债券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为研究对象,结合限制性条款在实际中的运用,探讨在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基础与实际价值和债券合同的功能定位,旨在从多角度思考对于债券合同限制性条款的完善。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讨论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论述限制性条款的产生和概念,基于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存在利益冲突,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通过设计债券合同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款以限制发行人的行为,使得债权人能够及时获知其债券价值的变动情况,并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来采取最有效的行动保护自身的权益,实现债权人的融资目的及权益保护。限制性条款在债券合同中的使用是债权合同发挥债权人保护功能的关键,能遏制股东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债券融资成本及弥补受托管理人职责范围不明的制度弊端,并反过来通过该制度的完善监督限制性条款的执行。第二章基于数据统计与典型案例列举分析,指出债券合同限制性条款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一方面是实践中债券合同限制性条款运用极少,尤其是在相关条款范例未出台之前几乎未出现在债券合同中,已设置的限制性条款的内容单一;另一方面是在行政干预下背景下债券持有人的偿债请求权得到政府部门的充分兜底,债券合同限制性条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有关债券限制性条款的法律制度规定十分模糊,现有的行业协会提出的条款范例指引也存在一定弊端尚待完善。而在“刚性兑付被打破后,市场化深入发展的债券市场急需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以债券合同的形式事先约束债券发行人,预防债券违约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由于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与受托管理制度的缺陷,使得现有的限制性条款监督执行力度不足,债权人由于无法全面及时的了解发行人的行为,难以对公司偿债能力做出理性判断,阻碍了限制性条款运用和发展及其对债券持有人保护功能的发挥。第三章在上述问题基础之上,从纵向的角度阐述对美国债券市场中限制性条款的发展和演化,尤其是RJR公司的杠杆收购案对限制性条款的再兴产生重大影响,并结合对美国债券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内容与经验的梳理,主要选取美国债券合同的限制资产处置条款、限制现金支付条款、限制债务负担条款及事件类限制性条款等主要限制性条款,得出对我国的限制性条款发展的启示与借鉴。第四章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出发,对引导限制性条款的实践运用与功能发挥提出参考性建议。主要是完善限制性条款指引,注重全面性与灵活性,针对不同的发行人与投资者使用不同的限制性条款;同时,注重信息披露和受托管理人制度等衔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以监督限制性条款的执行。通过债券合同限制性条款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给不同债券发行人进行选择,使其在债券合同的制定中有章可循,以减少债券合同的制定成本,也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也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减少对行政兜底保护的依赖,促进我国债券的市场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