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关键词认定——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为视角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沈亮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网络空间 寻衅滋事 虚假信息 公共场所 起哄闹事 公共秩序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日益深化,犯罪迅速将触角探入了网络领域,呈现出不断异化和复杂之势,给刑法规范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尤为猖獗,一些不法行为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在网络上恶意炒作,制造并肆意散播谣言蛊惑公众,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首次增加了两种新形式的寻衅滋事犯罪,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简称“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一种是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型;一种是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网络上散布型。然而,《解释》虽然规定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却并未对相关的法律用语作出具体解释,如“虚假信息、“公共场所、“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尤其是现实中发生最多的第二种“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行为,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巨大争议。本文以第二种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为对象,以《解释》为视角详细探讨其中的关键词理解与认定问题,以期明确司法实践中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及其构成要件的认定。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探讨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的“虚假信息之认定,在分析虚假信息与谣言关系的基础上对“虚假信息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第二章探讨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之认定,对“公共场所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网络空间的本质属性,进而探讨其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第三章探讨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的“起哄闹事之认定,对“起哄闹事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性质,进而探讨该行为是否属于“起哄闹事的范畴;第四章探讨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秩序之认定,对“公共秩序及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进而探讨如何合理地认定“公共秩序的范围;第五章探讨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即“明知与“恶意的认定。作为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罪状表述中的核心关键词,它们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如何适用罪名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详细剖析、合理解释。《解释》第五条将网络空间纳入到公共场所的范畴内,这是对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第一处“公共场所合理的扩大解释;而用“公共秩序来替换法条第二处的“公共场所秩序,这就必须予以合理的限制:即“公共秩序仅仅指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而不包括网络空间秩序。就网络型寻衅滋事而言,虽然起哄闹事行为发生于网络空间,但该行为只有对现实社会产生了危害后果,即扰乱了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处理。总而言之,信息网络时代应对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主要途径便是对其进行合理的刑法解释。我们应当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理念出发,同时充分考虑网络空间的特性和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对罪状的核心关键词进行合理解释,从而可以在用传统刑法术语对网络空间行为进行规制的时候被人们普遍认可,使全社会在这些罪状关键词的法律含义上达成共识,并探寻到使传统刑法可以合理适用于网络空间犯罪的可行路径。同时亦有利于划清网络言论的刑法边界,从而维持网络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的合理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