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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私人诉讼研究

反垄断私人诉讼研究

作     者:刘立明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丛中笑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反垄断私人诉讼 程序衔接 原告资格 集团诉讼 

摘      要:反垄断诉讼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而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诉讼制度则起源于美国。反垄断诉讼,是指通过诉讼这一行为过程来实现反垄断实体法所规定内容的法律活动。而反垄断法又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反垄断诉讼当然属于经济法诉讼,是经济法诉讼中的一种,具有经济法诉讼的共性。以主要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看,按照发起者身份不同,反垄断法的实施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公共实施是行政主管机关及工作人员以公权力为依托对妨碍竞争的行为采取措施,从而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实施方式。而私人实施是指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的影响的私人主体(消费者,经营者,竞争者),以私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实施方式,即反垄断私人诉讼。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私人诉讼未设立行政前置程序,私人主体可以就其因垄断违法行为所遭受损害为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另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仅在反垄断主管机关作出行政裁决之后,私人主体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前者称为直接诉讼模式,后者称为行政前置诉讼模式。而我国目前并未将行政执法程序设定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我国因垄断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诉讼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法院管辖制度,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制度。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私人诉讼管辖,适用集中管辖能够更快速、更专业地处理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 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直接关系到哪些主体具有法律赋予的起诉权,它是私人受害者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前提。目前,主要以美国的多重原告资格标准和德国的影响标准为代表。不过,其本质基本相同即原告的合法利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和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事项。 集团诉讼是当代世界各国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所使用的诉讼制度。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其意义在于:某些情况下,反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因而总体损害巨大,但是每一个个体受害者损害较小,个人提起诉讼的成本过高,并且胜诉几率也不大,缺乏单独起诉的动力。如果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可以增加原告胜诉的可能性,使小额诉讼变为现实并且增强了对垄断违法者的威慑力。 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实力和地位上的差别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受害人很难获取能够证明垄断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而该证据材料正是受害人能否胜诉的关键。为了平衡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公,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反垄断诉讼的证据规则,以便于受害人获取证据,促进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证据规则主要涉及“证据开示制度和原告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减轻。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结合发达国家反垄断私人诉讼研究的成果,提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在程序衔接、原告资格、集团诉讼和证据规则等方面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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