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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的法理问题研究

南京虐童案的法理问题研究

作     者:徐军娜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包雯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南京虐童案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虐童罪 

摘      要: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未来的接班人,是应该享受沐浴在阳光下健康成长的新生花朵,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大则关乎国家的综合国力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路,小则关乎家族的兴衰与和睦,不可谓不重。然而近年来,不断有媒体曝光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虐童事件,而且愈演愈烈,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性,不仅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其良好人格的培养,而且影响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防治虐童行为迫在眉睫。近期,南京市浦口区发生的养父母虐童事件再一次将众人的目光转向对虐童行为的关注。一审判决李征琴的案件,引起热烈的探讨,主要集中于虐童行为应如何归罪,是以伤害罪对待还是虐待罪论处,其诉讼形式应采取自诉形式还是公诉形式,虐童行为可否独立入刑。本文针对此焦点问题从刑法学的角度展开法理分析,从而区别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针对现行刑法规制虐童行为立法的缺失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思考在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不足以评价虐童行为的情况下,畅想是否可以增设虐童罪,以弥补虐童行为立法缺陷的不足,从而更全方位、更切实的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本论文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具体介绍了本案的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从虐童行为的课题来源可知目前虐童现象的广泛性及研究意义所在。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解决刑法单行法定罪方面不足以应对虐童行为并从理论上弥补现行刑法规制虐童行为的漏洞;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挖掘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对于规制虐童行为方面的缺陷,从而探讨虐童罪入法是否可以推动我国保护儿童刑法责任的完善与成熟。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为案情综述,在介绍了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后,从案情中归纳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即虐童行为是伤害罪还是虐待罪,虐童行为的诉讼方式是自诉形式还是公诉形式,虐童行为可否入刑。从南京虐童案中探讨虐童行为应如何归罪,其应采取何种诉讼形式,探讨虐童行为入刑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的内容是本案虐童行为的法理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阐释:第一,虐童行为的定性分析,虐童行为是按伤害罪论处还是虐待罪对待,分析各个罪名对于规制虐童行为的缺陷有哪些,哪一罪名规制虐童行为更具有其优势;第二,虐童行为的诉讼方式,虐童行为的公诉形式、虐童行为的自诉形式。第三,虐童入刑的依据,对虐童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围绕南京虐童案归纳出来的社会焦点问题,对我国虐童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的启示。在针对现行刑法规制虐童行为立法的缺失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思考在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不足以评价虐童行为的情况下,畅想是否可以增设虐童罪,以弥补虐童行为立法缺陷的不足。主要从两方面加以阐述:第一,主要分析现行刑法规制虐童行为的立法缺失问题,即虐待罪中规制虐童行为的缺失、故意伤害罪中规制虐童行为的缺失;第二,探讨设立虐童罪的构想,增设虐童罪是否具有必要性,虐童罪的法条设计及量刑幅度,第三,虐童罪的诉讼形式,主张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诉讼形式,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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