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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养殖法律问题的实证调查与法理阐释

稻田养殖法律问题的实证调查与法理阐释

作     者:吴汉勇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蔡养军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相邻共同体关系 不可量物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养护者受益权 公共利益考量 

摘      要: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三农问题,国家鼓励在不改变耕地用途下发展现代农业,稻田养殖是一种根据生态经济学原理在稻田生态系统进行良性循环的现代生态养殖模式。但是在发展稻田养殖的过程中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稻田养殖耕地的地下水渗透类似不可量物侵害对相邻耕地种植的旱作物造成的危害损失;一是一些种植户耕地处于养殖户养殖耕地的内部宛如湖中岛,对双方利益都造成了损失,需要顺利流转才能适应规模经营发展生态农业的目的。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通过实证的方法考察稻田养殖发展的缘由和态势,对稻田养殖户与种植户相邻耕地矛盾生成进行分析,采用成本交易理论和社会利益考量对稻田养殖中的相邻关系进行研究,对现实中上述两个矛盾的解决方法进行了解读,并提出可采用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共同经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在分析稻田养殖相邻关系的法理基础后,结合中国当下实际对稻田养殖相邻关系理论作出不同于传统理论的重新认识。 对于稻田养殖户地下水的渗透性侵入对相邻耕地的侵害,由于采取相关防护措施不经济也不可能,依据相邻共同体关系理论,借鉴德国民法“私法上的特别牺牲请求权理论,相邻种植户对此种不可抗力性的不可量物侵害负有容忍义务,但养殖户必须给予种植户根据预期可得利益标准损失的补偿。对于种植户耕地被围于养殖户耕地内部的“包含性相邻关系的问题,从可持续发展的养护耕地资源的立场将“水土养护者受益权基于较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为基础的法律位阶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尊重公共大众利益,增进社会福祉是相邻关系行使的指导原则。 从本质上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功与否是一个补偿标准的问题,关键是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为充分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市场价值,本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换价值应包括农户的基本生存保障利益、农业生产经营者为改善土地地力而投入的费用、土地流转的增值分成三部分。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垄断是产生地租的根本原因。耕地为村集体所垄断,农户本身是耕地的使用者,稻田养殖户本身并没有足量的耕地而必须利用种植户的耕地进行生产,养殖户必须对种植户进行一定的权利让渡,以促成耕地的顺利流转。 为切实保障在村委会主导下种植户之间以协商方式互换耕地的权利,笔者主张对于互换耕地的双方乃至多方而言,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保护双方权利。对于村集体为何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缘由,基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角度,本文从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民间权威生长的过程这一视角对此种依据乡土习俗观念解决纠纷的默认性进行探析,并归结出其深层次原因在中国特色乡土礼治秩序下的“互惠思想和“人情因素。乡土社会自身存在一套另类的依据习俗界定的法律体系和正义观念来维持其礼治传统。 本文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作为最根本的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比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包括纵向的比较方法和横向的比较方法。纵向的比较主要通过历时性考察发现传统民法对此类液体水侵害的规制与稻田养殖地下水渗透的差异;横向的比较重在考察其他国家与地区在相似问题上采取的措施及解决理论,目的在于为解决稻田养殖地下水的渗透侵害及顺利流转寻找法理依据。在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时,尤为注意功能性比较原则,在置身特定背景下结合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比较。(2)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是移植哲学方法形成的法学方法,运用价值来判断流转的合理性。基于养护者受益权应较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为基础的价值位阶和社会利益外部经济性来考量,以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为出发点,研究如何更好的安排流转满足社会各方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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