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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研究

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立法研究

作     者:余荣子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双元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不正当影响 意思表示 制度构建 

摘      要:不正当影响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它作为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中的一种,其目的主要在于为合同一方因受心理或精神上的压力而与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因薄弱的意志、懦弱的体质、精神上的痛楚使自主抉择能力受到影响而签订合同的情形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地已相当成熟,特别是在英国与美国,且两国对于不正当影响都有自己的认定标准。而在大陆法系除荷兰有明确规定外其它大多数国家都只作了类似的规定,如德国的“暴利制度,法国的“欺诈制度。我国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也没有对不正当影响进行规定。但是,现实与理论表明,我国完全有必要构建这一制度。首先,从现实上来讲,我国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社会专业化发展迅速,市场交易行为也不够规范,所以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有存在的现实依据。其次,从理论上来讲,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包括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但是都不能涵盖不正当影响所能发挥的作用。所以,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也有存在的理论依据。我国在构建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可根据我国的国情与立法现状适当吸收英美国家对于这一制度的精髓。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应该清醒认识到,不正当影响制度如果适用得当,则它不仅可以维护合同的正义也可维护交易的安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如果适用不当,则只会反其向而行,不仅不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反倒会阻碍经济的健康运行。所以,我国在构建不正当影响制度时也应该注意对其进行立法规制,以防止滥用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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