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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世纪英格兰城市土地保有制初探

11-14世纪英格兰城市土地保有制初探

作     者:王家超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侯建新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82802[工学-农业水土工程] 06[历史学] 08[工学] 0828[工学-农业工程] 0603[历史学-世界史] 

主      题:城市土地 英格兰 中世纪 自由 诺曼征服 

摘      要:城市上地保有制(即‘’Burgage Tenure)是中世纪英格兰的城市所特有的一种土地保有制度。它实际上是城市所获得的一种最为重要、也最为基本的特权,从制度上看源自于领主授予的特许状,或领主对城市自身惯例传统的认可,是城市领主在商业复兴的浪潮冲击下,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做出的妥协,以一定的领主权利获取城市提供的诸多收益。市民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和追求也是这种制度形成和扩散的主要推动力。 这种土地保有制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末期的城市之中开始显露端倪。在诺曼征服中,初始的土地保有制受到了经由诺曼征服带来的大陆封建主义和诺曼因素的冲击。本土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与诺曼因素在封建制度的环境中相互融合,最终于12世纪左右成为一种遍布几乎所有城市、在整个英格兰都非常有影响的土地制度。 在这种土地保有制度之下,相比于乡村土地,英格兰城市的土地总体相当自由,几乎不附带任何人身役务。监护权、继承金、死手捐、婚姻权等义务仅仅只能在极少数城市发现其踪迹。城市普遍需要履行的义务,只有缴纳不多的货币租金而已。也是在这种土地保有制度下,城市土地基本享有交易自由,买卖双方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由买卖城市土地。尽管城市可能存在的亲属优先购买权会对土地的自由交易造成障碍,但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市民有意识的规避,城市土地交易自由的趋势在中世纪已日益明晰。从土地交易的情况来看,伦敦作为全英格兰城市化水平的最高点,城市土地价格也最高,其次是全英格兰少数几座地区性大城市,郡城次之,新建小城镇再次之。 总的来说,城市土地保有制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一种变异,是封建领主在社会生产发展、贸易繁荣的情况,被迫进行妥协和选择的产物,也是市民依靠惯例和中古社会原始契约精神以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的结果。城市土地保有制属于、也只可能属于中世纪的城市,它没有、也不可能超脱其所属的封建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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