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立法权研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冯彦君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税收表现为人民将自身创造的财富和享有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无偿地转让给国家和政府,因此,宪政制度下的税收以人民同意为前提是天经地义的。另外,地方政府是地方公共产品的最佳提供者,相应地地方政府必须拥有较为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目前我国税法在制定中授权立法的大量存在,极不符合税收的宪政要求。地方几乎没有税收立法的权利也不利于满足人民对公共品的需求。要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要实现税法议案主体的多元化,加强税收立法监督,增强行政立法的科学性。精简机构,做到地方政府的税权、财权与其事权相统一,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立法权。税收立法权正确划分,一方面有利于国家的宏观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提高纳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