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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

作     者:胡文青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凤元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证券产品或服务 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保护 

摘      要: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形成了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的场内市场和以代办转让系统为基础的场外市场构成的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在这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必然存在着不同层次的证券产品,并且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也在不断涌现,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到证券市场中来,这些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投资背景都不相同,投资者获取的有效信息也相对匮乏。与金融机构相比,普通投资者在专业知识、投资经验以及产品信息等因素上显然处于弱势,并且,越来越的投资者因为相信金融机构的专业判断而在金融机构的推介下作出投资决定。因此,很有必要通过构建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防范和避免金融机构因为自身利益等原因对投资者作出不当推荐,损害投资者权利。同时,这也是改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不平等地位,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的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领域,已经有了一些关于适当性制度的行政规范和自律性规范,取得一定发展,但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不高、救济手段缺乏等问题,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行业发展现实的基础上,借鉴域外适当性制度的规范和经验,构建和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正文部分首先介绍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涵,并将适当性制度与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了区分,明确了适当性制度是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一项义务;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域外成熟金融市场的适当性制度以及雷曼迷你风波之后中国香港地区在适当性制度方面做出的规范和调整;第三部分则是在对比分析我国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领域的适当性制度的基础上,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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