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契约的规范功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俊浩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私法自治 物权契约 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 不当得利
摘 要:自我国《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展以来,关于立法应否采纳物权契约制度的讨论一直非常激烈。本文从物权契约概念提出的理论背景、构成要件、独立性与抽象原则的含义出发,并对在采行法律行为制度条件下应当进一步采用物权契约制度的问题展开探讨。本文认为,立法应选择高说明力和高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而在立法对财产权已有物权和债权的明确区分、坚持私法为自治法、奉行法律行为制度、以及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处理无原因之物权变动等一系列条件的约束之下,立法应当合乎逻辑地采用物权契约制度。本文同时从物权法的功能出发,批驳反对物权契约制度的种种观点,包括不合交易实情、难为老百姓理解、抽象原则对出卖人不公,以及善意取得与公示制度可替代物权契约等等。本文最后得出结论,物权立法应当采用物权契约概念。 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分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物权契约更能贯彻私法自治原则。 该部分首先明确立法者的任务在于保障私人的自由空间,并通过私法规范功能的重新认知,明确法律乃为解决人类纠纷而设置,重述的私法规范应当是裁判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由于裁判规范要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提供裁判标准,因此选择概念准确、高说明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应当是立法者的明智选择。 第二部分:物权契约是法律行为概念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该部分主要从物权契约是准确思考的结果、物权契约概念落实了法律行为制度和物权契约能准确评价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效果出发,明确物权契约的出现使潘德克吞法学的法律行为体系臻于完善,能够通过法律分析使法律关系明确,从而利于裁判,实现公正。在该部分中,还具体分析了物权契约概念提出的理论背景、构成要件、独立性与抽象原则等问题。 第三部分:采用物权契约概念是坚持法律行为制度的逻辑必然。 该部分分析了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例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但是,在坚持自治法观、以潘德克吞法学为理论模式、财产权划分为物权与债权、采用法律行为概念、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处理无原因物权变动等条件之下,物权变动便应采纳物权契约概念。 第四部分:反对采用物权契约概念的理由与物权法的功能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