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代码共享承运人民事责任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朝梁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代码共享 缔约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摘 要:代码共享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航空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其中一个航空公司(缔约承运人)允许另外的航空公司(代码共享合作伙伴)在某些不由缔约承运人执飞的航段上使用其指配代码的做法。航空代码共享主要涉及两类承运人(即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和三方法律关系(即两类承运人之间、缔约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以及实际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在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及各国国内航空法律法规对代码共享承运人责任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运用合同法中的相关理论分析界定代码共享承运人的权利责任,也不失为一种解决代码共享航空运输纠纷的有效方法。航空代码共享涉及多方法律关系主体,对于合作航空公司而言代码共享是一种私权利的运用,而对于旅客而言代码共享仅仅是一种替代运输方式,缔约承运人是唯一的缔约方,实际承运人仅为缔约承运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缔约承运人身上负担两个合同: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及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代码共享协议。代码共享情形下的航空运输合同因代码共享合作关系的存在而演变成一个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这个第三人即为实际承运人。因此缔约承运人在缔约过程中对旅客或托运人负有缔约说明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承运人的运输义务在这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关系中也转为了担保实际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履行运输的义务。实际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只与缔约承运人存在依靠代码共享协议而连接起来的合同关系。代码共享协议因涉及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演变为一个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实际承运人若违反此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即应向缔约承运人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而对于旅客或托运人,实际承运人一般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