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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研究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研究

作     者:张静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海滢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拐卖 妇女儿童 既遂 控制说 

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危害程度不同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可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利益的驱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近几年来却出现了愈演愈烈之趋势。因此,国内学者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也一度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关系着拐卖行为的完成与否,进而关系到整个犯罪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但是学者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观点不一,存在着许多争议。因此本文拟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提出自己的浅见,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能够做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认定,总体上应当遵循犯罪既遂之认定的基本原则,即应以“构成要件齐备说为基础,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齐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为既遂的判断标准。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认定的基本理论依据即是《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这是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首要之举。通过对该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属行为犯,既遂标准采取“控制说“也是当然之论。无论是一般拐卖行为还是特殊拐卖行为,当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等行为并实际控制住被害人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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