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行政特权规制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莉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重要现象,其出现顺应了公共行政民营化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趋势,是行政法中的新现象,对打破公私域划分、打造和谐互助的公私主体关系、转变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式具有重要意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本身是对垄断的保护,在垄断获得行政权保护的同时,政府当然应当加强对垄断的监督,以确保行政权所保护的垄断能够协调垄断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权力本身亦具有“恶的属性,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一条颠扑不灭的真理,因此,法律应当强化对行政特权的规制。本文从介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行政特权的基本特征及其内容入手,对行政特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而肯定行政特权在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同时论证了在我国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予以规制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立法已形成了对行政特权予以规制的法律体系,《行政许可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等合同示范文本都设置有对行政特权进行规制的条款。通过对现行立法体系的现状分析,剖析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行政特权规制存在体系不完整、规范效力低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行政特权规制的完善?不仅需要法律本身的完善,即实体上规定行政特权行使的条件、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增加规制行政特权的条款和程序上设定听取意见、说明理由规则;也需要司法上加以完善,即建构起行政特权行使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对行政特权的司法审查,并在司法审查中适用行政法原则和民事法原则实现对行政特权的规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增加情况判决,从而灵活解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