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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示范诉讼制度

论行政示范诉讼制度

作     者:柳志清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先雄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群体性行政纠纷 行政示范诉讼 代表人诉讼 

摘      要: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欣欣向荣,然而在此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合理甚至是野蛮地行使职权,致使我国的群体性行政纠纷与日俱增。目前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很好地解决此类纠纷,既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众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然而,法律不允许制度真空的存在,鉴于目前的实际状况,在我国引进德国行政示范诉讼制度实有必要。行政示范诉讼制度是一种针对解决人数众多且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大部分相同的群体性行政纠纷的新型的制度。它之所以能够快速经济地促进群体性纠纷的有效解决,奥妙在于它的示范波及效应:即先期选取其中一件或数件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后期的其它同类案件采用在典型案件中得以明确的共通性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结论,从而达到快速经济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目的。 德国在立法上已建立起行政示范诉讼制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成效,其丰富的立法和实务经验为我国构建行政示范诉讼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和参照;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引进行政示范诉讼制度的各项条件,在我国构建行政示范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解决日益频发的群体性行政纠纷,当务之急应在我国引进和建构行政示范诉讼制度。与此同时要处理好它与既存的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关系,是取而代之还是两者兼存?在具体司法实务中,还需探讨行政示范诉讼制度的运行该采用何种模式,是契约型还是职权型模式?最后落实行政示范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包括其运作前提、级别管辖、第三人权益保障以及行政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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