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金泽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而近两年发展起来的网络团购这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模式,也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关注。从合同法领域来看,网络团购合同是消费者与实体商家通过互联网,借助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团购网站签订的合同。由于第三方团购网站的介入,网络团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一般合同相比更为复杂,这样使得网络团购合同呈现出许多与传统合同不同的特点。另外网络团购合同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签订的,在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再加上网络团购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新事物,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也都尚未完善。随着网络团购活动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再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大量的网络团购合同违约纠纷不断涌现。在目前的网络团购交易活动中,当合同当事人权益遭到损害时,当事人经常因分辨不了各种违约形态、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无法合理的选择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导致受害方求偿权难以实现,所遭受的损害难以得到补偿。在网络团购活动中,如何建立网络团购合同违约责任制度,创建一个健康的交易秩序,维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消费者与团购网站签订的用户协议和实体商家与团购网站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消费者与实体商家签订网络团购合同的基础,这三个合同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虽然网络团购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但是在网络团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并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三方当事人仍在两两互相之间签订的合同基础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网络团购合同的电子化和特殊性,构建一个系统合理的违约形态体系,有利于合同当事人更快速地找到违约责任主体,选择合理的违约责任形式,实现求偿权。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应当建立专门的系统的网络团购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网络团购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