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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

论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

作     者:夏文华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珺瑛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权 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 

摘      要:村民自治是我国重要的基层民主形式,是我国农村和整个社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石,意义十分重要。法治社会,诸多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系统完备的规范体系,村民自治亦是如此。只有系统完备的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作基石,才能保证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更加健康、顺利。 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和乡村内部制定的村规民约三个层面。 国家层面对村民自治权的规范有《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地方层面对村民自治权的规范有省级地方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地方政府规章等;乡村内部对村民自治权的规范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村规民约。这一规范体系目前就形式来说已较为系统化,但是内容上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的权力关系、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力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同时在对村民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等权利的规范中存在权利行使保障不足等问题。本文旨在针对上述问题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解决,清晰界定村两委与村委会和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保障村民民主权利行使的相关条款;通过村规民约进一步具体化村民自治权的内容,增进村民对自身民主权利的认同,从而达成完善既有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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