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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责任的实质平等转向

论过失责任的实质平等转向

作     者:耿永洁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宋显忠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过失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摘      要:从二十世纪至今,侵权法正经历着一场由实现形式平等向实现实质平等的转向。绝大多数的学者在论述侵权法这种转向时仅仅会强调严格责任在二十世纪方兴未艾的发展。言外之意便是严格责任引领着这场潮流,过失责任根本无法关注实质的平等,而只能体现形式平等。笔者首先赞同大多数学者对侵权法的实质平等转向的理解,但更为关注的却是如下几个问题:过失责任是否只能体现形式的平等,而无法对实质平等进行关注?过失责任是否与实质平等有着天然的不相容性? 根据通说,过失责任保持着形式平等的品性,其目的只是在于矫正因侵权行为的出现而造成的利益失衡。因而过失责任与实质平等有着天然的不相容性。具体说来,追求形式平等的过失责任不考虑私法主体的身份、地位等实际情况,其个人被作为抽象掉了种种实际能力的平等的法律人格对待,因此过失责任不会去考虑实质平等的问题。相反,严格责任是维护弱者的利益而打破民法传统的形式平等原则的产物。从而在侵权法领域,过失责任体现形式平等,严格责任体现实质平等这种两分的格局被视为当然。 文章所做的正是要打破上述这种传统的二分格局,指出过失责任应该而且能够体现实质平等。对实质平等全面正确的关注要求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为过失时,我们根本无法摆脱此种认定的分配性效果。笔者的基本主张在于基于实质平等的要求,我们应该让富人承担比穷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判定过失阶段实现向穷人的倾斜性保护。上面所指出的只是针对责任认定阶段,在赔偿阶段现行的损害赔偿标准要求完全赔偿即恢复原状。理所当然的便是与穷人相比,富人将会得到更多的赔偿。这就提供了一种激励,促使潜在的侵权人有倾向性地向穷人施加风险,哪怕是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穷人来说具有严重的后果,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对于过失的理解。从历史的角度看,过失大致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到主观再到客观的过程。根据论述的需要,笔者选取主观过失说和客观过失说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指出客观过失说在避免了主观过失说的缺点的同时,本身拥有单纯强调形式平等的缺陷。 第二部分具体阐述客观过失说所体现的形式平等与现代社会强调实质平等趋向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在看到客观过失责任追求形式平等的历史意义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看到其缺陷:单纯追求形式平等将事实上的不平等掩藏在阴暗的一角,忽略了对社会中弱势群体“事实上的自由的充分保护。 第三部分阐述过失责任如何实现实质平等。首先,在责任认定阶段,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可以在不同的阶段对实质平等予以关注:免责阶段,基于行为人自身经济实力的考虑使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主张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合法的,从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在对这两个阶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后得出:想要真正实质平等,需要在责任认定阶段就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其次,在损害赔偿阶段,现行侵权法单纯的强调恢复原状并不能真正实现正义,相反从实质平等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会促使潜在的侵权人有倾向性的向穷人施加风险,哪怕是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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