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华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实践,目的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之间的利益,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解决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存在的信任危机问题,对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不可抗辩条款由最早的合同约定条款发展为合同法定条款,被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区保险法立法所借鉴。我国2009年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对1995年的《保险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将“不可抗辩条款全面引入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之中,成为本次修订最明显的变化之一。依据该条款规定只要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人应当承担损失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责任,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保单上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此举不仅使保险理赔纠纷出现后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使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减少,甚至杜绝。而且,督促了保险公司对承保环节的管控及保险人员专业素质水平的提高,有效遏制了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但是,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适用条件和范围不够明确,面对复杂的法律实践带来的争议和问题适用时将难以应对,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程度存在有待明确和完善之处,否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目的,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将受到一定的阻碍。我国新《保险法》颁布实施前后,有很多学者对不可抗辩条款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但不够全面和深入,缺少系统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我国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法律的价值角度出发,以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依据为指导,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细致的归纳分析,并对适用时经常容易出现混用的弃权、禁止反言和不可抗辩三种制度加以辨析,界定了三者的适用要件并对其适用情形加以区分,有利于三者的法律适用。同时,论文结合国内外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实务案例,对该条款在我国实践适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梳理分析。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经验和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完善建议,以求使该条款能够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减少保险业实践操作上的盲目和混乱,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