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普通财物为目标盗窃未遂的数额认定 ——以广西某县易某等人盗窃案为例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朱建华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盗窃罪中大多情形“计赃论罪,盗窃数额既是定罪的要件,也是量刑的依据,因而盗窃数额的准确认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数额犯的盗窃未遂在数额认定和量刑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以“广西某县易某等人盗窃案为切入点,通过探讨本案存在的焦点和分歧,指出各种观点存在着一些不足,进而对本案的定罪和量刑提出粗浅的见解,并在文章的结尾提出了完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公信力的建议。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本案被告易某趁仓库管理员不在,叫上四个工友帮忙将被害人仓库里的电缆线剥皮取丝卖钱,后被公司老板当场抓获。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涉案电缆线的价值产生了较大分歧,后来法院依再次价格鉴定结论对被告进行了定罪处罚。 第二部分是案件焦点。本案中存在着破坏的电缆线的价值、盗窃目标的数额和如何量刑三个争议点。 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案件的三个焦点。关于本案破坏的电缆线的价值,存在着破坏的电缆线的价值为5760元和破坏的电缆线的价值为2240元两种观点;关于本案盗窃目标的数额,存在着以易某等五人所破坏的电缆线的价值为准和以被害人仓库里所有的同类短电缆线的价值为准以及以易某五人一天所能破坏的电缆线的价值为准的争论;由于行为人盗窃未遂,对本案的量刑有着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既遂为量刑基准和以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为量刑基准进而结合未遂情节处罚的分歧。 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部分。盗窃数额是指犯罪人通过盗窃行为实际占有的货币及财物折算而成的货币数量,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盗窃目标的客观情况可以把盗窃数额分为主观目的数额和客观目标数额。盗窃数额是定罪的要件,也是量刑的依据。盗窃数额是以被盗物的价格为基础、以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的中等价格计算出来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是盗窃未遂定罪的描述,对盗窃未遂的量刑,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数额才可以进行。本案中重新鉴定结论充分考虑了被盗物的性质,是科学合理的;依失控说,本案属于盗窃未遂,本案的主观目的数额是易某五人一天所能破坏的电缆线的价值,客观目标数额是被害人仓库里存放的所有同类短电缆线的价值;从客观目标数额看易某五人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未遂罪;从主观目的数额看,易某五人应以数额加重犯的量刑幅度为基准,结合未遂情节进行处罚。本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反映出目前价格鉴定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应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