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功能研究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沈开举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司法 法定功能 事实功能 行政复议 纠纷解决 制度建构
摘 要:行政司法,具体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裁决行政纠纷以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判活动。它是随着自由国家向社会福利国家的转型,严格权力分立观念的灵活化,以及行政权和司法权有限交叉与融合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独特的行政法现象。行政司法制度包含了“行政和“司法两个要素,即强调行政效率和个案公正的平衡与调谐。然而,从本质上看,就像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实际上是一个特别法院一样,“行政在这里仅仅是一个修辞上的定语,行政司法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司法行为。行政司法权只能源于立法的授予。它是一种程序简化的司法权运作过程。区别于强调程序司法化、法律化的现代公共行政,行政司法必须遵循司法的基本规律,从组织机构、人员选任、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裁决方式等方面都一定程度上接近法院。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行政司法除了具备法院司法的属系功能之外,还有其自身独特的功能。面对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建构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司法体系,是现代司法权配置与运行的一次伟大实践,也是回应我国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因此,从功能视角研究行政司法制度的运作与效能,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减轻法院负担等,进一步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尽管行政司法如此重要,但它并没有引起国内学界足够的重视。行政司法的原理、技术与体系研究可谓非常薄弱。本文主要是关于行政司法及其功能基本理论研究的一个尝试。笔者试图从行政司法的功能角度切入,考察西方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与融合下行政司法功能的变迁,进而用裁决纠纷、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疏减诉源来概括行政司法在当代的主要功能。同时,任何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关注它所在的“问题域,回应它身处的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为此,笔者选取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例子,通过整体描述和个案研究,分析了实践中行政复议法预设的法定功能与事实上的功能之间的偏差,发现它还发挥着法规维持、形成公共政策、经济规制和政治平衡等功能,并指出该制度在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思路间的徘徊与紧张。文章最后就行政司法所具功能的发生空间作出了归纳与建构,尝试从构建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体系的角度,把握行政司法到在整个纠纷救济“链条中的位置。展望行政司法制度的未来,司法权的社会化、分散化、ADR的发展,势必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能和促进行政司法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