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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研究

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研究

作     者:齐亮亮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汪金兰;徐艳阳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救助报酬 数额确定 内部分配 外部分配 

摘      要:海难救助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也是海商法中特有制度。海难救助报酬关系是海难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而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在海难救助报酬制度中又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目前,在我国《海商法》①中,有关于海难救助报酬分配的现存立法,但仅仅是规定了外部报酬的分配,对于内部报酬的分配则没有提及。实践中,各救助方会对其他参加救助的人员给予精神上或者物质上的奖励,但是奖励的数额却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通过这种奖励,其他救助人员的积极性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也暴露出了明显的弊端:第一,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奖励数额的往往由救助方单方面决定,通常来说低于参加救助人员的劳动价值。第二,参加救助的其他人员的救助报酬请求权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与法治经济的精神相违背。因为救助方没有合同上或者法律上的义务给予其他人员奖励,是否给予奖励、给谁奖励和给多大数额、什么形式的奖励完全由救助方单方面决定。长此以往,参加救助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必然受到严重损伤,最终会阻碍救助行业的发展。由此可见,从法律上肯定其他参与救助人员的报酬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法律中对于海难救助报酬分配规定较为简陋的现状,本文希望从学理方面做一些探讨,提供一些完善立法的思路。 海难救助报酬的产生与海难救助制度的产生是相生相伴的关系,海难救助的出现必然要求对救助报酬进行公正合理分配。海难救助报酬的法律性质取决于海难救助行为的法律性质,如果将有着深远历史渊源而又严谨的民法概念僵硬地套用在海难救助制度上是不合适的,海难救助救助报酬之法律性质只能从海事特别法的角度与范畴去界定,用相对稳定的民法原理来解释海难救助报酬的法律性质往往是徒劳无功的。并且我国《海商法》对于海难救助报酬的内涵比较混乱,如果不加以区分,将会导致人们理解上的歧义。 要对海难救助报酬进行分配,首先要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数额,而这个问题也是目前海难救助报酬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因为目前为止并没有一种通行的将海难救助报酬数额量化的公式,而只能从海难救助报酬数额确定的原则以及影响海难救助报酬数额的因素等方面来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在具体的案例中表现形式不同,并且在次序上并没有固定的轻重之别,因此在估算海难救助报酬数额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案例的具体案情,然后对案例涉及的要素进行综合的考虑,最终予以确定。 海难报酬数额确定后就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依据救助方之间的关系不同将救助报酬分配分为内部分配与外部分配两种类型,并在其项下分别从基本法理,国际海商法之规定,以及我国海商法的情况三部分进行了分析。海难救助报酬分配是海难救助制度的中心环节,分配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到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在国外对于海难救助报酬的外部分配有比较统一的认识,我国《海商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于海难救助报酬的内部分配则没有规定,这对船长与船员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必须肯定船长与船员的海难救助报酬分配请求权,并且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措施,从而促进海难救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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