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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探析

《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探析

作     者:全梦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朱应平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 及时纠正 危害后果 

摘      要:《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是本文所研究问题的逻辑起点。通过对该条文的解读,可以发现,“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的语义概念模糊,解释空间大,为行政机关在具体实践中留下了巨大的裁量空间,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该条款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实际上,只有准确理解和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才能把它运用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真正将“纸面上的法律变为“实践中的法律。在行政法的适用中,行政解释就是一座“桥梁,联接了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使之获得了生命。本文旨在通过对“不予行政处罚三个构成要件的内涵进行界定和解释,强化其操作性和可行性,从而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规范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不予行政处罚基本含义和意义的介绍,《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中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其他不予处罚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基础不同,与免予处罚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有违法性。且合理规范地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都有积极意义。第二部分对“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进行立法检视,在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下,发现如下问题:情节设置过于宽泛,具体规定较少、判断标准不统一、“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同使用,构成要件并未同时满足,进而使笔者将眼光投向我国的司法实践。第三部分通过梳理“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构成要件的考量因素进行分析和认定,在此基础上虽然能够归纳出一些共同的考量因素如数量、可补正的瑕疵、主观过错,但是在具体的数额,主观过错的区分等方面还是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和规范性指引,在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亟需对该条款做出解释,制定统一的解释规则。第四部分笔者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不予处罚规定进行完善,厘清“不予处罚三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实体上主要通过从立法上予以规范、细化裁量基准、制定相关的法律解释和统一的执法指南予以完善,并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领域进行类型化分析,实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程序上主要通过在制定过程中的公开制度、专家参与制度和行政机关的多维解释方法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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