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范围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新军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本文从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入手,对产品责任的涵义、特征进行阐述,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并对产品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性质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和欧盟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有关责任主体的相关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借鉴,对比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找出了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前言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概况了产品责任制度发展所要经历的四个阶段,西方国家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己经有几百年历史,发展到现代已比较成熟,而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尚不成熟,处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迈进的过程中,我国产品责任亟待完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迅猛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步伐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借鉴西方经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己经成为当务之急。 第1章概述中主要阐述产品责任的概念、性质、产品责任法的含义,并强调了明确产品责任中责任主体范围的重大意义。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并且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即产品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对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是指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体。各国对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与国家追求的立法目的相联系,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的理论对此进行解释,分析了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对法律制度的变迁的影响,并阐述了本研究的重要意义。 第2章欧美产品责任法中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主要阐述了美国和欧盟的有关的规定。首先了美国对责任主体范围的规定,分析了《产品责任统一示范法》、《侵权法重述(第二版)》和《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中的相关规定。美国的责任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销售者、生产性的销售者及非生产性的分销商、零售商、批发商;侵权人不明时通过特殊的“市场份额责任确定责任主体范围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各责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也通过不同的归责原则加以确定。其次介绍了欧盟《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了生产者作为产品责任的主体范围承担第一性责任;此外包括了供货商、零售商及进口商的从属性责任;欧盟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确定诉讼中各责任主体的诉讼地位。本章最后比较分析了美国和欧盟相关制度的先进和合理之处。美国和欧盟对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规定上差异较大,都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第3章首先介绍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的相关规定,在对比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得出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建议。主要是:立法上应对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应作出详细的定,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者也应作为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销售者的范围也应扩大到批发商、零售商和分销售以解决直接的销售者难以确认时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进口商和准制造人也应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采取严格责任;并以市场份额补充归责原则解决侵权人不明时的责任主体范围。 结论部分阐述了明确产品责任主体范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在加入WTO后,更应认真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中有关责任主体范围的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