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范围的确定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袁绍春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损害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范围 可预见性原则 《海商法》第55条
摘 要:损害赔偿,亦称赔偿损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将赔偿责任加以量化的话,就必须对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应赔偿哪些损害、应赔偿至何种程度,才能一方面既确保充分弥补合同债权人的损害;另一方面又为合同债务人即违约方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范围使其不至于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同样的问题在目前海运实践中表现的尤为突出。本文在《鹿特丹规则》通过和我国正在酝酿修改《海商法》的背景下,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违约致损赔偿范围问题为线索,根据我国《海商法》结合民法、合同法理论并参照国际公约和国内外有关的判例和学说分析讨论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范围确定的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一些意见。 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概述。笔者依次对损害的概念、种类及损害赔偿进行了简单的理论介绍,进而介绍我国《海商法》中的一些特有制度对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影响,最后详细介绍了目前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范围确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我国《海商法》中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制度的适用及产生的问题。笔者具体具体分析了我国《海商法》中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制度的适用问题及在实践中产生的种种问题。 第三章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之比较法观察。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相关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相关立法的规定。 第四章我国《海商法》55条的妥善适用及完善建议。在此章中,笔者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的科学适用及完善建议的论述,为我国该如何解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损赔偿范围确定的问题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