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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完善研究

作     者:金佳慧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丁铭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上市公司 破产重整计划 法律问题 完善 

摘      要: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企业破产法》以来,新法的化蛹成蝶使得制度的创新有了很大的突破,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施行,该制度是我国破产法上的一次革命,让破产法摆脱了“死亡法的称号。我国重整制度中有关重整计划的规定还比较简陋,一些法律制度缺乏配套的细节措施,相关司法解释也还未出台,有些问题甚至在相关法律上仍然是空白点,导致在处理实际问题中遇到很多困难。本文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现状及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第一部分:阐述破产重整制度以及破产重整计划的基本理论。由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背景,过渡到对破产重整制度中破产重整计划、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定义界定、功能等问题分析。第二部分:分析和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数据的统计及实例的整理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制定存在偏离立法原意及法律的解释过于模糊;重整计划表决中面对“一股独大的中小股东权益受限及分组方面法律的缺失等;长期以法院为主导的法院批准,一方面存在正常批准审查标准不严谨、无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强制批准中法院滥用权力及行政干预过多。第三部分:介绍国外破产重整计划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通过对美国、日本、英国在实践中解决上市公司破产计划的法律制度介绍,对我国完善债权人分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公权力的限制等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通过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所出现问题的分析,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丰富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明确延长期限规定;为中小股东权益增添投票方式、完善分组规则等;细化正常批准的审查规则,限制强制批准中法院滥用权力并减少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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